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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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租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新疆汽车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新疆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着力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的行业治理格局,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总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推进汽车租赁行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汽车租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贯彻落实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条  本公约所指的汽车租赁行业是租赁经营者 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经营方式的行业。 

第四条  本公约由新疆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出租车与汽车租赁分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诚信经营 

第五条  汽车租赁企业应 遵循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行业形象和声誉,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按规定到经营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向消费者提供合规备案车辆。 

第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和服务设施,优先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 

第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服务规程,包括租赁车辆预订、租赁车辆、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等制度以及咨询与接待服务、租赁车辆交付服务、承租期间服务、故障或交通事故救援服务。 

第九条  积极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规范操作程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公开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重质量、讲信誉、守合同、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应严格管理员工队伍,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法规、政策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应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要求,对租客的身份、驾驶资格进行核验,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拒绝身份查验或行为诡异的,不得提供服务,应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  租赁业务均应由汽车租赁企业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顾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不承担不能胜任的委托。 

第十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告知承租人相关责任和义务。通过网络、门店、电话等方式接受租车预订,并向承租人明示或告知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金标准等相关信息。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版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客户消费,不得无故扣除顾客押金。 

第十四 条  企业间应开展同城和异地、跨界合作,利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开展车辆预定、取还车和电子支付等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点租多点还”、“一城租多城还”租赁服务,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数据安全。 

第十五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登记证照齐全有效,符合国家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经检验合格,按规定投保相应的保险。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低价恶性竞争,高价任意宰客,坚决抵制“0”租车、兜售高额保险等恶意价格欺诈行为,坚守市场公平秩序。 

第十七条  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受理的投诉于 10 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三章 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制定消防、交通事故救援等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建立救援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已备案小微型客车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第二十二条  汽车租赁企业不得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坚决抵制通过自媒体摆拍造假、恶意抹黑等无底线博流量行为,共同维护大美新疆良好形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汽车租赁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各项行业政策,自觉接受和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协会成立汽车租赁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租赁企业突出矛盾纠纷,解决租赁行业内部矛盾纠纷,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和实际困难。如企业间发生问题或纠纷,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条例,受到主管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以及屡次违反本自律公约拒不改正的企业,协会可在行业内通告批评,协会可提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通过“信用交通·新疆”网站或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新疆道路运输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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