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网约车行业汽车租赁合同规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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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关于合作方式的约定原则。
《汽车租赁合同》的甲乙双方系车辆出租和使用的租赁交易关系,甲方提供车辆,承担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费以及上户费、车辆正常保养维护的费用、合同限定的保险费、年检费等;乙方承担租赁车辆及租赁期间发生的租赁费、燃料费、停车费、通行费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条款等应当围绕租赁交易行为本身制定。
不应当将车辆使用与限定网约车运营平台挂钩,影响司机灵活就业的权利;甲方不应在《汽车租赁合同》中增加与租车行为无关的限制,如对乙方网约车运营行为如流水、出车天数、在线时长、接单范围等进行考核和约定。
第二条  关于押金、租金的约定原则。
《汽车租赁合同》应明确押金的金额、使用规则(如押金作用、抵扣范围等)、支付方式、退还时效;应明确租金金额、周期及计算方式,便于甲乙双方核算实际费用,当期日租金 = 当期月租金 / 当期总天数。如乙方实际承租天数不足一整月,届时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缴纳租金。
经乙方授权,甲方可将司机流水作为车辆分期押金、租金还款来源之一,但无权关闭司机提现的入口。
第三条   关于甲方权利义务。《汽车租赁合同》需围绕租赁车辆的提供、保养、保险、年检等约定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车辆的保养、保险、年检费用均由甲方负责。租赁车辆发生事故,甲方不应收取保险上浮费,可按照司机出险责任,收取合理的加速折旧费,具体标准:乙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主要责任的,不得高于本方租赁车辆维修费的 20%,乙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次要责任的,不得高于本方租赁车辆维修费的 10%,乙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责的,无需支付加速折旧费。
第四条   关于乙方权利义务。《汽车租赁合同》需围绕租赁车辆的使用、保管、归还等约定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应按照约定用途,遵照车辆性能、操作规范,合理合法使用车辆,并配合甲方进行租赁车辆的保养、年检等。
第五条  关于甲乙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原则。 为约束甲乙双方合理合法的履行合同约定,《汽车租赁合同》可以设置一定的违约条款,如提前解约 / 逾期还车违约条款、收车条款等。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双方需承担对等违约条件,提前解约违约金的设定不高于剩余租期租金的 20%,承租天数不足一整月,应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租金,每月租金金额不因合同的提前解除发生变化;合同终止或者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按时归还车辆,甲方仅可向乙方收取对应天数的逾期还车费用,费用计算方式为逾期天数 *(日租金)。逾期 3 日以上,甲方可采取合理方式收回车辆,除实际发生的收车费用和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费等,禁止甲方收取其他费用;如因乙方拖欠应缴纳费用需提前收车,甲方应综合考虑乙方的欠款行为,乙方应缴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租金、分期押金、违章违约金、车损违约金、加速折旧费等)累计超过已缴纳押金的 50% 或以上,甲方方可收车。不应将不出车或者流水不达标等不符合车辆租赁约定的条款作为司机违约条款,对司机进行收车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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