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对于虚拟定位的识别比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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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虚拟定位这个东西,最早不是应用于网约车的。

 

最早是出现在打卡考勤的场景中。

 

牛马们有句话说得好啊,哪些公司不太行了,哪些公司就要抓考勤了。

 

钉钉就是一个综合的办公软件,它集成了打卡的功能。

 

可以线上打卡,但是必须位置到了单位的附近。

 

所以小伙伴就开发了虚拟定位的软件,把定位早早的改在了单位的附近,进行打卡,迟到一会也是没关系的。

 

后来呢,就用到了网约车的行业里头,最开始是滴滴平台,后来是高德平台。

 

不过相信小伙伴都知道,滴滴对于外挂的识别是非常严格的,这种甩位置,对于滴滴平台是非常难成功的,对于高德容易成功。

 

不过博主的观点是,平台对于这些虚拟定位的严打,是非常的合理的。

 

因为他们严重地破坏了秩序。

 

就比如大兴机场,你去了大兴机场根本接不到单子。

 

因为有些人用外挂,用些人用甩位,有些人去托管,都是严重的破坏了秩序,严重的破坏了公平。

滴滴对于虚拟定位的识别比较准确

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虚拟定位软件的案件,对六被告人均以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对被告人付某、童某、刘某、陈某分别处罚金人民币 40000 元,对被告人马某、谢某分别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案件简介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7 月,被告人付某、陈某夫妻与童某、刘某夫妻合伙从上家被告人马某、谢某夫妻处购买“时空达人”“supergo”等虚拟定位软件和设备,销售给有修改钉钉等软件定位需求的客户达 100 人次以上。

“时空达人”:

通过某些特定的技术手段实现修改用户指定程序获取位置信息的功能。

期间,被告人付某、陈某、童某、刘某共获利 20 万元,被告人马某、谢某共获利 5 万元。

滴滴对于虚拟定位的识别比较准确
看出来了吧,这些虚拟定位软件,完全就是违法的软件,就没有合规的。
那些制作虚拟定位软件的人,都被抓起来了。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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