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拒绝危重病人坐车,病人死亡后家属要求赔偿18万元

市民突发急病昏迷不醒,想坐出租车去医院,而出租车司机害怕病人死在自己车上产生不吉利,不愿意拉载,最后耽误了时间,造成市民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最终其家属将出租车司机起至诉法院,要求出租车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十八万元。

 

事情发生在上海市。这天下午,上海市民朱某,在和家人一直吃晚饭时,喝了不少酒,不知怎么的,不突然倒地晕眩过去,而且大小便失禁,衣服上都沾了不少大小便。

 

朱某昏迷后,其家人就急忙将他背至门前马路边上,想拦出租车去医院抢救。之后,上海的哥陈师傅正好驾驶出租车在此路过,朱某家属就招手拦车。陈师傅把出租车停下后,发现朱某昏迷不醒,气息微弱,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且他衣服上沾了不少大小便。

 

陈师傅害怕病重的朱某送不到医院,就会死亡在自己出租车上,还害怕他身上的大小便弄脏自己的出租车,就不愿意让他上自己的出租车。但朱某家属非要乘坐这个出租车,拦着不让走,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吵架十几分钟,陈师傅还是不愿意让朱某上自己的出租车。

 

后来,马路上开过来另一辆出租车。朱某的家属就又招手拦下了,另一辆出租车的驾驶员不嫌弃昏迷中的陈某,让他坐上自己的出租车,并送往医院,但在医院抢救十几分钟后,朱某还是因为病情严重,抢救无效而最终死亡了。

 

死者朱某的家属,对于朱某的死亡,十分悲痛。他们认为,是陈师傅的出租车,遇到昏迷中的朱某,不让其上车,有拒载行为,耽误了十几分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才造成朱某死亡的,于是,其家属就将陈师傅和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和陈师傅共同赔偿朱某家属精神损失费18.6万元。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开庭审理。审理中,朱某家属认为,是因为出租车司机陈师傅拒载,耽误了抢救时机,才造成朱某死亡,所以二被告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

 

而出租车公司和陈师傅认为,出租车当天停车后,司机陈师傅已经明确告诉不愿意上其上车,也没有打下计价器。人都没有上车,也没有收一分钱,双方就不存在运输合同,因此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朱某的死亡,是有病导致,和出租车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应该赔偿一分钱。

 

法院审理认为,陈师傅的出租车在遇到朱某的家属招手拦车后停下来,依照出租车的经营活动交易习惯,就应当视为合同成立。陈师傅不让朱某上车,就是拒载了,就形成违约。但由于在陈某拒载后,朱的家人没有当即采取其他措施,而是与陈某争执了十余分钟,对抢救时间的延误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陈师傅和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死者朱某家属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