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未运营,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2020年7月,小帅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另一位车主车辆损坏和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小帅驾驶的车辆在非营运状态下长期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事故发生时并未从事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了小帅在网约车平台上的身份注册截图及订单截图,证明小帅是网约车司机,长期从事网约车,运营是持续状态,上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

法院在二审和再审环节,均判决小帅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活动,改变了车辆原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使用风险。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和提示义务,因此,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