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无证网约车将执行新处罚标准,罚款额度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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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对原《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执〔2019〕17 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交发〔2024〕4 号)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网约车作为出租车经营的新模式、新业态,为更好地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在不突破安全生产的底线和红线的前提下,按照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威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据最新裁量基准对威海市区网约车相关经营活动的裁量标准公布如下:

对被查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初次 被查处,给予 警告并处 4000 元罚款

再次 被查处的,给予 警告并处 6000 元罚款

第三次 被查处的,给予 警告并处 9000 元罚款

被查处 超过三次 的,给予 警告并处 1 万元罚款

对被查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初次 被查处,警告并处 400 元罚款

再次 被查处的,给予 警告并处 900 元罚款

第三次 被查处的,给予 警告并处 1500 元罚款

被查处 超过三次 的,给予 警告并处 2000 元罚款

在对网约车实际经营者予以处罚的同时,严格实施“一案双罚”的执法原则,对相关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派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及时对不合规车辆予以清退,切实净化威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环境,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正文完
百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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