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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依法注销
一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管理,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一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5 日内(如有收到书面通知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5 日内),本公告附件所列经营者可以陈述申辩,未陈述申辩或者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将被注销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实体证件交回我局城市公交科核销归档,并应当督促各自平台注册的车主转到其他平台注册或者将车辆《道路运输证》实体证件交回原发证的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逾期不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督促车主转注册或者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为电子证照的,由我局核销相应证件记录。
特此公告。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注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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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交通运输局
2024 年 9 月 18 日
正文完
发表至: 业界动态
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