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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网约车车辆准入要求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 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 3 年; (五)采用轿车型的,轴距不低于 2600mm ; 采用 SUV 车型的,轴距不低于 2450mm ; 采用新能源车型的,应当符合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 公里; (六)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4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七)车辆不得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载标志等营运标志标识和相关专用服务设施,车身不得有专用标识,车身颜色原则上应使用出厂原色; (八)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十五条 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含平台公司或租赁企业自有车辆),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产权属企业或单位的,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车辆产权属个人的,需提交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件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彩色照片 2 张或照片电子文档 (45 度角); (三)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已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或劳动合同和服务协议。 第十六条 依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申请,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在 20 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不通过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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