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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公司在我注册时没有提醒和要求必须双证齐全!我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公司就开始给我派单了,我也不知道我是非法营运……”日前,一位网约出租车的司机韩某在接受执法人员检查时说。 2024 年 3 月 6 日上午,西安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碑林大队 执法人员在碑林区南门永宁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陕 AAC58XX 的车辆在此停靠下客,执法人员上前询问得知,驾驶陕 AAC58XX 网约出租车的驾驶员韩某通过某网约出租车平台接受系统派单后,载客 2 人,从西安城墙中山门到碑林区南门某酒店,系统结算运费 12.13 元。该车系驾驶员租赁陕西冠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网约车服务,驾驶员现场出示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无法出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经支队碑林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陕 AAC58XX 号车辆为陕西冠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驾驶员租赁该公司的车辆进行网约车服务,每月租金 3300 元,公司未给该车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支队碑林大队按照 交通运输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对陕西冠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 5000 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车的网络预约服务行为。 根据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提醒网约车驾驶员朋友们: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需要及时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确保“双证”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