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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投诉:某私家车未办理运营证却在某网络平台进行租赁,希望相关部门核实按规查处。
据了解,游客张女士通过网络平台下单租车,该车所属汽车租赁公司按照游客下单时间于 7 月 28 日上午交付车辆,交付时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张女士通过下单平台支付租车费用 332 元。经执法人员核查,该汽车租赁公司未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却开展经营活动,该车辆也未登记租赁性质。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因该汽车租赁公司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开展汽车租赁经营活动,被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处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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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